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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工信规〔2018〕1号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做好我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工作,打造完整产业链,推动特色产业向基地化方向发展,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和提质增效,依据《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835

 

云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我省《中国制造2025》有效实施,加强云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引导我省工业集群集约发展,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努力打造云南工业经济升级版,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规20171)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是指以产业链打造和集聚集群化发展为主要特征,以现有产业园区或其片区为主要载体,形成的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居全省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集群集约、智能融合、绿色安全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集群区。

第三条  省级示范基地评审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年)》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逐步构建从培育、创建到提升的示范基地体系。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示范基地评审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示范基地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生物医药产业(含医药和大健康)、食品与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融合、石化产业,以及新兴的产业领域,重点包括:工业设计、研发服务、工业物流等服务型制造领域,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安全产业、应急产业等节能环保安全领域,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围绕互联网+”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等。

第六条  支持符合我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实施意见、重点产业及发展新动能“三张牌”中制造业方向的产业集聚集群区创建省级示范基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省级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产业实力和特色。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主导产业规模、集聚程度、产业特色、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等方面情况。

(二)创新能力。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创新投入、创新平台、创新成果、协同创新等方面情况。

(三)质量效益。主要衡量申报基地生产效率、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情况。

(四)节能环保。主要衡量申报基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情况。

(五)集约程度。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土地集约利用等方面情况。

(六)安全生产。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效果等方面情况。

(七)两化融合。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智能制造等方面情况。

(八)公共服务。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等方面情况。

(九)发展环境。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人力资源保障、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情况。

(十)合法合规。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合规性、规划制定、命名规范等方面情况。

省级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今后工作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军民融合及新兴的产业领域省级示范基地申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比照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并对指标进行适当调整,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研究确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条件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省级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由所在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提交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报的具体要求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  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省级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4.申报省级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批复;

5.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空间布局图;

6.其它材料。主要是创建省级示范基地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为非必须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申报材料包括原件(一式3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统筹形成审核意见,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5日。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集群区进行公告,授予云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视情况从当年申报但未获授牌的产业集聚集群区中遴选部分列入拟培育省级示范基地名单。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基地名录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基地每年4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从产业实力、质量效益、创新能力、绿色、循环利用、集约、安全、融合水平、发展环境等方面,组织对省级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发布评价结果,并以星级体现(共分五个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发展质量越好),作为省级层面分类指导及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积极推荐发展水平居全省领先地位、具有很强带动性、综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省级示范基地创建国家示范基地。获得授牌的国家示范基地优先享有支持省级示范基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及时将退出结果通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和住建厅等有关部门。

省级示范基地如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级或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公告退出,不再对其进行发展质量评价。

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下的省级示范基地,给予提醒、通报,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综合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下的,公告退出,以保持示范基地发展的先进性。

第十八条  对已授牌的省级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公告退出,并暂停所在州(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部门协调和省州(市)联动,强化省级示范基地培育,集中各方资源支持示范基地产业链、集群打造以及优势项目建设,引导示范基地围绕主导产业补链、扩链、强链,支持部分省级示范基地提升层级参与更高水平竞争;对示范基地内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省、州(市)专家评审阶段作为加分事项,依据基地综合评价结果,适当增加项目评分分值;加强对示范基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挖掘和共享机制,加大对示范基地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力度。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南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实施意见》(云工信产业〔2010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附件

云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类别

条件

指标性质[1]

产业实力和特色

拟申报基地内企业主要专注于一个或两个相关性较强的细分产业领域

约束性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省内或国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

约束性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集聚集群区销售收入比重≥50%

约束性

主导产业规模和水平处于省内或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多家业内骨干企业

约束性

创新能力

拟申报基地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1.5%

约束性

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或国家级研发机构≥1家

约束性

主(参)编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数量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前列

引导性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引导性

政产学研用等多方协同创新能力较强,研发成果向实际产品有效转化

引导性

质量效益

全员劳动生产率水平及年增速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前列

约束性

主导产业增加值率逐年提升≥0.5个百分点

引导性

企业普遍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引导性

拥有一批省内或国内知名品牌,区域品牌建设成效显著

引导性

节能环保

完成国家或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

约束性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处于省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约束性

规模以上企业全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部分获得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称号

引导性

绿色制造体系完善,循环利用水平较高

引导性

集约程度

工业建筑容积率≥0.6

引导性

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000万元/公顷

约束性

单位土地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元/公顷

约束性

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

约束性

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约束性

两化融合

信息基础设施完善

约束性

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2]≥72%

引导性

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3]≥50%

引导性

骨干企业通过两化融合贯标或纳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引导性

骨干企业研发、生产、管理、服务等主要环节采用智能制造系统和装备,信息化水平达到省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引导性

公共服务

建有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平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平台

约束性

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面向产业集聚集群区提供有效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引导性

发展环境

所在地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劳动关系和谐

约束性

所在地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对产业集聚集群区发展给予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

约束性

合法合规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约束性

符合国家和省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

约束性

有较完善的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

约束性

申报名称反映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约束性

 



[1] 指标性质中,约束性是指省级示范基地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引导性是指省级示范基地建议具备的优选条件。

[2] 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应用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的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规模以上企业总数量。

[3] 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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