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940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4-04-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技〔2014〕277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煤炭生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煤炭生产运行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煤炭生产许可制度
(一)自2013年7月2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起,全省所有煤矿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一律作废,作废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由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收缴。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办理任何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废除《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省工信委第7号公告)、《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受理审查程序》(云工信煤技〔2009〕573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程序的通知》(云工信煤技〔2010〕903号)等煤炭生产许可相关文件,依托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煤炭生产要素采集核查制度和动态核查机制,设立煤炭生产要素台帐。
二、建立煤炭生产要素采集核查制度
(一)煤炭生产要素采集核查制度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要素的采集核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深入生产一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对照采集信息,定期对生产要素及生产行为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煤炭生产运行情况。所有煤矿必须高度重视煤炭生产要素采集核查工作,建立经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加盖公章的生产要素登记台帐。
(二)采集的重点项目
1.煤矿名称、工业广场地址,企业名称,矿井编码,井筒名称、井口坐标,井田范围拐点坐标,服务年限;
2.主要可采煤层、可采储量,现采煤层平均厚度、煤种、煤质,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发火性及发火期,水文地质类型、最大涌水量,冲击地压;
3.设计(核定)生产能力,采掘部署,开拓方式,生产系统(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监测)及方式,采煤方法、工艺及装备,采区设计回采率;
4.井下作业人数、特殊工种种类及人数、煤矿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等;
5.有关证照及有效期等;
(三)采集工作对象的范围
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和新建的矿井,生产矿井包括:改扩建、资源整合、停产整改及正常生产矿井。
(四)采集的程序
1.按照县(市、区)、州(市)(或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三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和各负其责的原则逐级上报。
2.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由煤矿提出申请,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查后,打印生产要素采集表(详见附件1、2)并加盖公章,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生产安全技改处备案;
3.乡镇煤矿,由煤矿申报,县(市、区)初审,州(市)审查合格后,打印生产要素采集表(详见附件1、2)并加盖公章,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生产安全技改处备案。
4.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在建设工程竣工、生产煤矿生产要素发生变化后,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变更。自接到煤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完成审查、生产要素的采集和更新备案工作。
(五)采集或变更采集需提供的材料
1.初始建立采集
提供确保登记内容合法和准确的证明材料,各煤矿企业应主动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提供煤炭生产要素等信息(详见附件1、2),签订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详见附件4),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变更矿井名称
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等材料,逐级上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请示文件。
3.变更井筒坐标、数量及其他生产要素
属于测量误差须提供地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属于改扩建、资源整合的矿井,需要按照煤矿建设程序提供设计批准、验收批复等有关资料;采掘生产工艺发生改变,需要提供技术论证及批准文件;其他生产系统(环节)发生变化,需要出具经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合格的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4.生产能力变更
提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认定)的批准文件或有关改扩建项目、机械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三、完善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
(一)建立生产要素动态核查机制。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是生产要素采集、申报、核查和监管的平台,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云南煤化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要深入煤矿,监督指导本辖区或所属煤矿对照采集信息表,及时准确录入,建立动态核查机制。
1.由县(市、区)煤炭行管部门对辖区煤矿提交的煤炭生产要素逐一进行核实,特别是对录入基础数据和图纸严格把关,确保录入基础数据真实、图纸与实际相符。对上报的生产要素内容与煤矿生产现状不相符的,必须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变更登记内容的,必须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说明变更原因和依据。
2.基础数据和图纸录入完毕后,要加强动态管理,做到及时更新。建设矿井在建设项目核准后,按工程进展及时录入基础数据和图纸。
3.州(市)煤炭行管部门或云南煤化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要对煤矿提交的煤炭生产要素认真复核,确保真实和准确,定期对生产要素及生产行为进行抽查核查,抽查率不低于行政辖区内合法生产矿井的50%。
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要素及生产行为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告,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地方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的,及时函告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严格资料审查和建档登记工作。生产要素采集申报及审查,实行网上、网下两条线申报。由煤矿网上、网下提出电子、纸质申请,先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再经州(市)或云南煤化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坚持具体工作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和主管领导最后把关的审查程序,严格对照煤炭生产要素采集内容审查图纸和资料。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云南煤化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对审查合格的材料,分别建档登记,并报省工信委核查备案。
(三)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各煤矿、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云南煤化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应建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持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的相对稳定。每个用户单位明确一名系统管理员作为系统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负责人。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及用户终端技术服务工作,由系统开发单位承担。
四、强化煤炭生产运行事中事后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建立生产要素采集制度的要求,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生产要素建档登记、审查、系统维护及日常生产监管工作。按照简化审查程序,便于核查登记内容的原则,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云南煤化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办理采集和变更采集要素的要求,审查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煤炭生产要素采集信息资料(纸质及电子版)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省工信委煤炭生产安全技改处。
(二)建立生产要素公开和公示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将全省煤矿采集的部分生产要素内容在政府网站或报刊上公开。各产煤州(市)和云南煤化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辖区矿井相关信息。所有矿井必须建立生产要素公示制度,一是将煤炭生产要素采集项目台帐张贴办公地点;二是在煤矿井口(坑)等醒目地点设立牌板,将生产要素公告项目(详见附件3)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生产要素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煤矿名称、地址,井筒数量、名称及井口坐标;
2.采掘工作面个数、开采煤层、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
3.设计(核定)生产能力、开采工艺、设计采区回采率。
(三)严格责任落实。建立煤炭生产要素采集及动态核查管理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煤矿企业对申报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云南煤化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对申报资料和图纸是否符合煤炭生产登记办理条件,各生产系统是否合理负责。发现矿井资料和图纸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动态监管,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采集的生产要素及生产行为进行核查,把煤矿是否按煤炭生产要素采集台帐内容组织生产作为检查重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按规定申报、采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要责令煤矿停止生产,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及处理结果,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告。建立核查工作台账,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涉及安全的,及时函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矿井复产复工及日常生产监管督查中,按登记内容对矿井开展监管督查工作。
(五)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制度。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炭生产运行事中事后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后评价制度、生产技术方案审查跟踪制度、经济运行定期分析制度、专家参与管理和服务制度、部门协调协作机制,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联系人:省工信委煤炭生产安全技改处 刘 军
电 话:0871-63513941 15198839752
邮 箱:ygxmjcszy@163.com
3.煤炭生产要素公告项目
6.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