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303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3-05-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实施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工信委、主要水泥企业:
根据工信部2010年11月颁布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以及颁布并从2011年8月24日起实施《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我委已在2012年2月组织上报第一批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要求的水泥生产线及水泥企业,根据要求现将组织审报第二批符合“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及水泥企业,并就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宣贯
实施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是落实《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具体措施,是加强水泥行业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强化社会监督的必要形式,是推进水泥行业调结构、转方式、优化提升发展的重要工作。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适时组织辖区内所有水泥企业,全面系统地学习《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引导企业查找整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打牢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严格准入公告条件
对照《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由各州市工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申请公告企业的申报资料。对上年度资源能源消耗较高且未整改或整改后成效不明显、尚有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新线建成拒不在限期内“关小”、水泥粉磨站能力和水泥磨机直径低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各项手续不齐全、两年内有严重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等水泥企业和生产线,原则上在整改后再组织申请公告。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各水泥企业完成申报资料及相应表格(电子表格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下载)填写后,由所在县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送所在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各州市工信委会同同级国土、环保、质监、安全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填写《州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后报送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将会同省国土、环保、质监、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审,对有异议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并在每年的7月和11月底前分两批报送工信部。
各州市工信委应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一式3份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省工信委。请各州市尽快组织报送2013年企业申报材料。联系人:李莉;电话:0871-3518383;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水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3、水泥生产线准入事项申报表
4、州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2013年4月12日
附件1: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原[2011]4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矿山企业);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水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报企业 | (加盖单位公章) | 填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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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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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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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企业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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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内资( 国有□ 集体□ 股份□ 私营□ ) 港澳台□ 外商投资□ | ||||||||||||
主要品牌 |
| 上市情况 | 否□ 境外上市□ 境内上市□ | ||||||||||
认证情况 |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 研发费占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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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利税总额(万元) |
| 石灰石矿山储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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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料总设计能力 |
| 水泥总设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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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熟料总产量 |
| 上年度水泥总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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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散装水泥数量 |
| 上年度32.5级水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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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干粉砂浆数量 |
| 上年度42.5级及以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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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商品混凝土数量 |
| 上年度利用工业废弃物数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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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排放量 |
| 二氧化硫排放量(mg/m3) |
| 氮氧化物排放量(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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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 | 名称 | 窑型 | 设计能力 | 投产时间 | 余热发电装机容量 | 脱硫、脱硝及除尘装置情况 | 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工业废弃物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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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 |||||||||||||
附件3:
水泥生产线准入事项申报表
生产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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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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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名称 | (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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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联系人 |
| 电话(手机) | 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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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与准入条件一致性申报 | ||||||||||||
序号 | 准入事项 | 申请企业申报情况 | 备注 | |||||||||
1 | 项 | 工业投资部门核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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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部门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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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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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生产部门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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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山权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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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 | 工程勘探单位及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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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计单位及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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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单位及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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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理单位及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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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主 | 主要生产设备规格和型号 | 生料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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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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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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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熟料设计能力(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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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粉磨设计能力(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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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石灰石开采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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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纯低温余热发电装机容量(兆瓦,单纯粉磨企业可不填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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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序号 | 准入事项 | 申请企业申报情况 | 备注 | |||||||||
15 | 主 | 能耗情况 |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kgc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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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kgc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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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kW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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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kgc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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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kW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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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综合利用 | 粉煤灰数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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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冶炼废渣数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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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化工废渣数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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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矿选矿废渣数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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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排放情况 | 颗粒物(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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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二氧化硫(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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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氮氧化物(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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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污染物排放是否安装在线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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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当年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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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产品质量 | 化验室合格证编号与发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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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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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当年企业水泥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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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水泥助磨剂添加数量及主要品种(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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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序号 | 准入事项 | 申请企业申报情况 | 备注 | |||||||||
33 | 主 | 社会责任 | 上年度社保金缴费单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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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上年度缴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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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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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及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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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及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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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条生产填报一份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 ||||||||||||
附件4:
州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申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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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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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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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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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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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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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条生产线一份审核意见,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