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8964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2-09-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扎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近期全国发生的几起煤矿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深入、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成果不巩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和监督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9月4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近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2〕68号)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通知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近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2〕68号)的要求,责令3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9万吨/年及以下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立即停产。停产期间,要切实加强对停产煤矿的日常监管。
二、切实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煤矿事故的教训,坚决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督促煤矿企业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辖区内及所属煤矿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凡是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0〕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以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技〔2012〕71号)的要求,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今年后四个月开展的安全大检查为:
(一)县级全面检查。各产煤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及所属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州(市)级循环检查。10月份,相关州(市)结合煤炭生产许可行政执法自检自查开展州(市)之间循环检查,分别为:红河检查大理,昭通检查红河,曲靖检查昭通,丽江检查曲靖,文山检查丽江,德宏检查楚雄,昆明检查德宏,临沧检查昆明,玉溪检查临沧,保山检查玉溪,普洱检查保山,楚雄检查普洱,大理检查文山,省监狱管理局与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交叉检查。循环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对应检查的州(市)相互协调。11月10日前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检查情况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省级督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在今年9月、11月等关键时段组织省级督查检查工作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十条禁令”及“十项工作”、建设项目管理等专项督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集中开展煤炭行业“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工信煤技〔2012〕417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对私挖滥采突出地区,事故多发、安全管理薄弱、隐患较多、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企业集中进行整治。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的要求,严惩煤矿非法违法建设及生产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将“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有情况于2012年10月5日前向省工信委上报书面总结材料。
五、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一)着力构建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10号),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强化通风、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揭露煤层等基础管理,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加强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按规定每月上报煤矿瓦斯超限情况。瓦斯矿井要切实加强通风管理,防治瓦斯积聚引发事故。
(三)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评价工作体系。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继续推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未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抓紧开展评估工作;加强对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停止生产或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善后再次进行评估。对10月31日后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或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存在隐患的矿井坚决实施停产整顿。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或其他隐患的矿井,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进行整改。
六、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有效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煤矿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及时消除隐患。
七、加强煤矿技改、改扩建项目安全管理
要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安全管理等情况;检查2012年拟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及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机械化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八、大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工业发展2012年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40号)的要求,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即将下达2012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各州(市)、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辖区(单位)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确保今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完成。
九、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州(市)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97号)精神,成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二)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各州(市)要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论证等前期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兼并重组工作有序推进。
(三)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37号)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加快编制所在区域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
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加强煤炭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加强矿井顶板、“一通三防”、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害防治、机电、运输提升、放炮等技术管理,确保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各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现场管理制度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人员职责,强化群众监督,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煤矿基础管理水平。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快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请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辖区内所有煤矿及所属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