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8933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2-08-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工信煤技〔2012〕614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号)、2012年3月15日《省煤电油运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进煤矿技术进步,实施煤炭行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程度,逐步解决我省煤矿规模小、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煤矿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实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推进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并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和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以下要求:
一、根据2012年3月15日《省煤电油运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要求,2012年底完成对已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矿井进行验收;2013年底,全省有条件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全面启动,机械化程度达到60%以上;2015年底,全省有条件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机械化程度达到100%。新建、异地接替矿井必须推行机械化改造。
二、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要于每年2月底将辖区内本年度实施机械化改造的计划情况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列入机械化改造计划的煤矿企业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煤矿机械化改造方案;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务必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及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上报的机械化改造方实施案后牵头并商同级煤监、安监部门组织审查。
四、经审查通过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机械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若遇重大变更时,必须经原机械化改造实施方案审查部门同意。
五、机械化改造项目建设完成并联合试运转后,煤矿企业逐级提出认定申请;由机械化改造实施方案审查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未经认定合格并批复的机械化改造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对于因实施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生产能力,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生产能力的处理意见》(云工信煤行〔2011〕781号)的相关规定,及时按照煤矿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定生产能力。
七、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后,煤矿企业应尽快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程序的通知》(云工信煤技〔2010〕903号)的要求,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变更。
八、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矿机械化改造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煤矿企业推进机械化改造。
九、各州(市)要按照“企业负责、市场运作、政府支持、部门协调”的原则,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为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资金保障。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金融机构对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信贷支持。
十、尚未实现“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煤矿,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配合煤矿企业做好煤矿双回路、双电源供电改造,着力完善矿井外部电力保障措施,满足机械化开采用电负荷需要。
联系人:李国春 赵博智
附件: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