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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8932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2-08-1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13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工信煤技〔2012〕556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2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属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为资源集中型、相邻重组型整合主体、单独保留型、异地新建型等类型的,且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除以下所列类型的企业外)均为年检对象,列入年检范围,接受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年检审查。

(二)因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坑),必须先延续采矿许可证,同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2012年新换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坑)和2012年初次领证的新建矿井(坑)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三)被相关部门依法下达停产(工)整顿执法指令的矿井(坑),一律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待该矿井(坑)停产(工)整改验收、取得经县(市、区)领导签字认可意见的验收合格材料后,方可参加本年度年检、组织恢复生产。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煤矿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六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六证”登记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变更的问题,特别是登记井口坐标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3.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问题;

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6.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

7.是否在法定的开采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采掘布置是否合理,煤矿“三量”是否平衡;

8.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9.是否存在非法挂靠矿井的问题;

10.是否存在风井提升和风井出煤现象;

11.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是否严格履行了规定的建设程序;

1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13.煤矿是否与职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是否办理了职工工伤保险;

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是否及时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并取得省工信委的批复文件;

15.是否建立完善除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外的“五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状况

1. 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主通风机是否满足生产需要;井下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了“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水患严重矿井是否进行了水文地质调查并制订探放水措施,是否配备了探水钻机;矿井是否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系统是否正常运转;

2.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水文地质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矿井生产、通风等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图纸绘制是否及时、准确;

3.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信是否畅通;

4.在岗的瓦斯检验员、安检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绞车司机、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

5.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三、年检应提供的资料及上报途径

上报年检资料可采用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行的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电子材料逐级上报,二是直接提交纸质材料逐级上报。原则上采用第一种途径。

煤炭生产企业应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年检资料:

(一)年检申请文件;  

(二)年检自检报告;

(三)年检申请表;

(四)采矿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矿长资格证;

(七)矿长安全资格证;

(八)营业执照;

(九)采掘工程平面图;

(十)通风系统图;

(十一)井上下对照图;    

(十二)井田地形地质图;

(十三)排水系统图;

(十四)供电系统图;

(十五)水文地质图;

(十六)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十八)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煤矿聘用证书;

(十九)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

(二十)201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书;

(二十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补充提交省工信委关于该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批复文件。

(二十二)除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外的“五大系统”建设完成的验收批复文件;煤与瓦斯突出、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的验收批复文件。

备注:自检报告中应有矿井(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配备情况;矿井(坑)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是否存在开采保安煤柱和采用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决水、爆炸、贯通巷道等方法的说明。

四、年检程序及时间

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根据全省煤矿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2012度年检暂作适当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以下(不包括9万吨/年)的乡镇煤矿,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年检;登记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和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下辖的煤矿由省工信委组织开展年检。

9万吨/年以下的乡镇煤矿,年检工作按照煤炭生产企业自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检、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检的程序进行。

9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州(市)属煤矿及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下辖的煤矿,年检工作按照煤炭生产企业自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检、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复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年检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

各煤炭生产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查,并将如实填写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检报告》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表》)签章后进行初检。

自检工作于7月10日前完成,自检面要达到100%,不得出现漏查漏检的项目。

(二)初检

初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检,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50%。

初检自7月10起至8月10日止,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年检申请表》签章、提出初检意见,提交县(市、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评定表》(以下简称《年检结果评定表》,详见附件),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检。

(三)复检

复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报送的初检材料(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对下辖的煤矿自检材料)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复检意见。对本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检查面不得低于30%。

复检自8月10日起至9月10日止,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对所辖的全部煤矿的《年检申请表》签章、提出复检意见,提交《年检结果评定表》,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年检

年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在9月中旬至9月底对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报送的《年检申请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全省9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和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下辖的煤矿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面不低于20%。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另行通知年检合格的9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和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下辖的煤矿加盖年检专用章。

9万吨/年以下的乡镇煤矿经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后,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盖年检章,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年检申请表》、州(市)《年检结果评定表》报省工信委,我委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乡镇煤矿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我委将在年检通报中将州(市)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五、年检结果评定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自检、初检、复检和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确定为年检合格矿井(坑)。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生产能力、井口坐标、矿井范围拐点坐标、开采煤层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2.改扩建矿井(坑)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

4.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指标的;

6.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9.其它国家相关规定。

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企业,按矿井(坑)隶属关系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及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责成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六证”不全的或超出有效期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采掘、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超核定能力生产的;

7.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9.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0.年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1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未做或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

12.未建设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外的“五大系统”的;

13.煤与瓦斯突出、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

14.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企业,我委将依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对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按矿井(坑)隶属关系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六、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年检资料的煤矿,自行对煤炭生产许可证不能按期年检造成的后果负责。复检结束后,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写出年检工作报告,《年检申请表》。《年检结果评定表》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经年检评定人员、科室主要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我委。按照“谁审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9万吨/年以下乡镇煤矿年检结果负责。

(二)严格标准。年检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不得人为降低标准、简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年检审查责任制,维护年检工作的权威性。请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此次年检工作,按照年检要求,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完成年检工作。

(三)突出重点。要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非法生产系统。要加强对煤矿整合技改建设项目的管理,督促企业扎实做好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基础工作。要以煤炭生产许可证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加快推进煤矿整合技改工作,实现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和建设。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加快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建设,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紧紧围绕两类区域(重点产煤县、事故多发区域)和两类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技改矿井),推进煤矿瓦斯治理、通风管理、水害防治、支护改革和顶板管理,抓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四)接受监督。负责初检、复检和年检的部门要公开年检内容、程序,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赵博智

 

附件:2012年生产证年检结果评定表

1.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评定表

2.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名单表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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