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8777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2-05-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 “十二五”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384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下达了云南省“十二五”煤炭经营企业总量规划目标,我省结合实际,对国家下达的规划控制目标进行了分解落实。经研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我省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受理审查工作。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增强受理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和《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09〕2号公告)、《云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程序》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三级受理和审查
我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县(市、区)、州(市)、省三级受理和审查。各州(市)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2〕362号)下达各州(市)的分年度规划控制目标进行受理。各州(市)在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全面检查过程中,必须对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予以注销,可在当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全面检查结束后,按注销数量等量申报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
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受理、初审和监管工作。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受理、复审和监管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受理、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
二、县级受理和审查程序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到在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对各申报企业的材料和条件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率必须达到100%,现场核实不得少于3人。根据核实结果以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县级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将其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所受理企业名单和企业的申报材料内容在县级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上同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和举报。
公示期间,若有举报投诉的,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查证,发现存在问题的申报企业,将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申报企业;公示期满后,无举报投诉的以及有举报但经查证不实的,在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公示结果和每户煤炭经营企业的公示内容及公示网页截图一并报送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三、州(市)级受理和复审程序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对申报企业的材料和条件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以及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是否符合规划控制目标和受理时限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县(市、区)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受理。州(市)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审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将其申报材料退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所受理企业名单和企业的申报材料内容在州(市)级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本部门网站上同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和举报。
公示期间,若有举报投诉的,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申报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退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示期满后,无举报投诉的以及有举报但经查证不实的,在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公示结果和每户煤炭经营企业的公示内容及公示网页截图,连同县(区、市)公示结果和每户煤炭经营企业的公示内容及公示网页截图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州(市)直管的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县级的受理和审查程序要求办理,然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省级受理和审查程序
(一)受理
省工信委收到各州(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规划控制目标和受理时限的予以受理,州(市)、县(市、区)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和举报。
(二)审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各州(市)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及时委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审查,由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审查报告,省工信委自收到专家委员会审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申报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将其申报材料退回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三)公示
经审查符合申办条件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和条件等内容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示栏同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若有举报投诉的,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查证,发现存在问题的申报企业,将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四)审批发证
公示期满后,无举报投诉的以及有举报但经查证不实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经办业务处室填写审批表格,送会审处室会签后,报委领导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查责任制,规范审查行为,并承担相关审查责任。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防止和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县级(区、市)、州(市)各留一份),所有材料必须保证字迹清楚,用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受理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为企业代办的申报材料。
(五)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送达。
(六)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时,必须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送达。
(七)省工信委受理时,必须由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送达。
(八)省工信委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 15 日,请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抓紧组织本地区的企业申报受理、审查等工作,逾期省工信委将不再受理。
(九)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的规范填写说明按照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0〕502号)执行。
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监督举报电话
省监察厅驻省工信委监察室0871—3515276
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0871—3515270
请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请各州(市)、县(市、区)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时间向社会公告。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