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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8633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2-02-22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工信煤行〔2012〕100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1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现将《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并及时将文件转发至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下属各单位。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扎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已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三)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四)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五)煤矿企业所属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尚未完成而要求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也须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二、评估实施
(一)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
2.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3.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
4.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
5.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6.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7.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由煤矿企业委托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实、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结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经评估,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上的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四)设立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全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五)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
(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90日内,须重新申请评估。
(七)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组织评估范围内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加强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精神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瓦斯治理、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认真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二)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煤矿企业对提供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评估机构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过程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审组专家组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对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全面的审查,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意见,形成审查结论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狠抓措施落实,确保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为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严格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要求进行,各评估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被评估的煤矿企业,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梳理、深入研究,逐条逐项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
 
附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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