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8625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2-02-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工信煤技〔2011〕1004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属涉煤相关企业:
近几年来,我省煤矿安全形势保持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性,特别是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单位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现在我省煤矿仍然存在煤矿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各地、各单位必须真正把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切实加强煤矿生产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类合法生产煤矿切实加强煤矿生产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化建设。煤矿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煤矿必须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隐患排查分析会,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二)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认真整改检查出的各种问题和安全隐患;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等。
(三)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加强煤矿技术管理。一是加强以瓦斯抽采治理、监测监控、采掘为中心的各大生产系统的技术管理;二是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率;三是加强技术和档案管理,及时填绘与煤矿开拓开采实际相符的各类图纸,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
(四)加强接替管理工作,确保抽掘采配套平衡,严防采掘接替失调,必须确保煤矿“三量”符合要求,严禁采掘接替失调突击生产。
三、全面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必须更加高度重视整合技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实行“三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施工管理,把安全施工管理的各项有效措施和安全责任全面落到实处。
(一)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盲目突击组织生产,严防整合技改煤矿边技改边生产、只生产不技改的行为。煤矿整合技改建设项目在行政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严禁违规建设,或手续完备但在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或手续完备后,煤矿在改扩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安全等方面的原因被相关部门依法下达停产(建)整顿执法指令的,停产(建)期间该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一律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暂扣。待该矿停产(建)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返还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和生产。
(二)提高灾害预防及处理能力。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科学、合理、全面地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必须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加强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灾害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强化施工设计管理。煤矿重点部位和重要工程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所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坚持单位工程“一工程一措施”原则,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培训学习,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单位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过程发现的隐患必须全面进行整改。
(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设煤矿必须每月召开一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参加的隐患排查分析治理会,对排查出的隐患确定人员、落实资金、限定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跟踪督查。
(五)加强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必须建立驻矿专职安监员跟班监督检查制度,对采掘爆破、瓦斯检查、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采、防治煤层自燃、探放水、巷道贯通、石门掘煤和巷道、过破碎带顶板管理等关键环节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发现“三违”行为,立即纠正处理,不留死角和后患,切实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贯彻落实到实际生产工作中。
四、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煤与瓦斯突出、水灾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各单位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严厉查处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瓦斯超限、电气失爆和无风微风作业的行为,坚决杜绝瓦斯等事故的发生。一是要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二是针对近年来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增多的特点,各地要加大防突工作力度,督促煤矿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贯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性防突措施,针对性地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切实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从源头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只有在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进入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三是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和队伍,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和探放水设备,认真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形成水患调查报告;存在区域性水患的煤矿要制定区域性监控措施,存在重大水患的煤矿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患论证,并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
各地、各单位及各类煤矿要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抓手,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没有落实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和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要督促整顿企业落实责任人员,制定整改方案,保证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并落实专人盯守。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整改结束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隐患突出、整改不力的,必要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