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8619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2-0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86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安全管理理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及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0〕891号)要求,为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这一规定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从思想深处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的重要作用。
国家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促使煤矿管理层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像珍视自己生命一样珍视矿工生命,从严从细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因此,煤矿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带班下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煤矿领导必须深入一线,带领班组长、安全员和职工通过开展作业前的检查,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必须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把安全生产现场第一关。
二、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建章建制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健全领导下井带班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督促落实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事故,促使煤矿企业持续有效的实施煤矿领导带班制度。
(一)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煤矿领导带班制度
各类煤矿必须进一步制定完善包括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以及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及时编制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公示当班带班领导情况、月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履行的职责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交接班必须严格执行“交班面对面,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四)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台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台帐要齐全。应包含交接班记录台帐,每班有交接班的情况记录;带班领导排查隐患的记录台帐,记录带班领导排查和组织现场整改隐患的落实情况;带班领导的档案管理等台帐,应有月计划、月实际下井天数、公示记录等主要档案资料。
(五)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达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目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监督长效机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通过有效监督和严格执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1、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2、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3、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5、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6、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三)建立举报制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举报电话:0871—351574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871—8025622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电话:0871—3137968
四、明确煤矿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发现未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