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8617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2-0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67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1〕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云工信煤行〔2010〕891号),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云南省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
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和《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监察,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建设煤矿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煤矿,是指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等,并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
建设单位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施工单位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班必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全矿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建设单位带班领导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建设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和施工单位确定和安排。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建设煤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建设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三超”现象;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九条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建设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其它跨行业兴办煤矿的企业集团所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同时要按照建设煤矿的隶属关系报主管局(集团、公司)备案,各类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同时抄送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十一条 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周汇报制度。各市、县属地监管的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周一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上周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建设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建设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建设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建设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加强领导带班下井的内部考核与奖惩管理。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优、晋级、提拔的主要内容;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建设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建设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建设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九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举报电话:0871—351574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871—8025622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电话:0871—3137968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煤矿存在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行政处罚,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