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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8504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1-10-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装饰石材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工信原材[2011]76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各州、市工信委,省石产业促进会、省石材行业协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23号),为规范装饰石材行业发展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建设,促进又好又快发展,我委组织编制了《云南省装饰石材行业准入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装饰石材行业准入条件》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装饰石材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装饰石材行业发展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建设,促进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23号),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行业范围界定

装饰石材指具有可锯切、研磨、抛光等加工性能,在建筑物上作为饰面材料的石材,包括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天然石材指广义的天然大理石(石灰石)板材和天然花岗岩板材;人造石材包括水磨石、人造大理石、人造花岗岩和其它人造石材。本准入条件装饰石材行业涵盖开采广义的天然大理石(石灰石)和天然花岗岩荒料,以荒料为原料进行荒料板材加工,以荒料板材为原料生产饰面石材、墙体石材、铺地石材、装饰石材、生活用石材、艺术石材、环境美化石材、电器用石材等范围内的企业。

二、产业布局

(一)新建或改扩建装饰石材荒料开采及加工项目应当符合《云南省石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新建装饰石材荒料开采项目必须在城市规划红线3千米以外。主要河流两岸、湖泊、公路干线、铁路、桥梁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居民聚集区1千米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州(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装饰石材荒料开采项目。已在上述范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开采矿山,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新建或改扩建装饰石材加工项目应靠近资源相对集中、荒料开采保障能力强、交通运输条件便捷或距目标市场较近的工业园区内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规划布局发展石材加工园区,引导现有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入园进区聚集发展。不符合上述规划布局要求的现有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入园进区或退出装饰石材加工行业。

    三、荒料开采

   (一)条件与规模

    1、荒料开采主体原则上同下游装饰石材加工企业相一致,独立的荒料开采主体应具有3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荒料开采主体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开采主体必须具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并配备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地质、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

     3、开采主体应依据大中型矿山详查报告或小型矿山普查报告,委托有资质单位根据《装饰石材露天矿山开采技术规范》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安全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水土保持及修复方案,并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建设。

    4、新建荒料开采项目规模应在年3万立方米及以上。2013年底前取缔现有年开采荒料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矿山,2015年底前完成1万立方米及以上、3万立方米以下现有矿山改造升级。

    5、单元矿床宜由单一矿山企业开采。单元矿床若由多家企业开采时应独立形成开采、运输系统,矿界不得相互穿插、包含。同一山坡不得在垂直方向上划分为上下两个以上采区同时开采。

    (二)设备与管理

    1、荒料开采应具备压气、凿岩、锯切、吊装运输、废渣清理及排水等主、辅助设备,并按照各种设备安装使用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和设备检查保养制度,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矿山设备应符合矿山生产和安全要求。矿山选用设备交付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实行许可生产制度的设备还应提供生产许可证。严禁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装和未经安全检验、鉴定的各种矿山开采、吊装和运输设备。

    3、矿山及机械制造企业与科研部门研制开发、试验并符合国家鼓励开发政策、技术领先的新型开采机械和采矿工艺,须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荒料开采使用。

    4、按照材料使用寿命和承载能力要求及相关规定,定期淘汰和更换矿山生产所使用的各种辅助材料,不得超期或超越承载能力使用。

    (三)工艺与技术

    1、矿山采剥线布置及推进方向应结合矿体产状、矿床类型、地形地貌、节理构造、流线和流面构造特征确定,原则上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

    2、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合理确定经济剥采比。依据经济剥采比,科学圈定和调整最终开采边界。一般矿山剥采比不超过0.5-1,稀有品种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3、视石材矿山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凿岩劈裂法(人工劈裂法、液压劈裂法)、凿岩爆裂法(导爆索爆裂法、黑火药爆裂法、金属燃烧剂爆裂法、静态爆裂法)、机械锯切法(金刚石串珠锯、臂式锯、圆盘锯锯切法)、射流法(火焰切割法、高压水射流切割法)及联合开采法等荒料开采技术。严禁采用硐室爆破、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等开采技术。

    4、露天矿山最终开采水平一般不低于当地侵蚀基准面,视技术经济情况实施延伸或凹陷开采,最大限度地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最终开采水平底盘宽度应不小于20米。

    5、天然大理石、花岗石荒料率的最小荒料规格应符合《天然大理石荒料》(JC/T202)和《天然花岗石荒料》(JC/T204)要求。其它装饰石材及特殊用途的石材矿床最小荒料规格具体指标应满足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

   (四)安全与管理

     1、矿山安全评价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矿山安全技术和设施必须做到与矿山建设和生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安全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要求。  

    2、根据边坡岩石稳定性能及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开采边坡角度,边坡角度设定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矿山采用公路运输开拓时,其公路建设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要求。

    4、工作面长度应根据采矿方法和采矿设备类型确定。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荒料分离、分割、整形、吊装运输、清碴等工艺设备和安全要求。机械化开采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大于30米。

    5、爆破物品储存、运输、搬运和使用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矿区正常的采矿工艺爆破安全距离为200米。采用中深孔爆破时,爆破安全警戒线为200米;浅孔爆破时,视情况可临时设置300米爆破安全警戒线。

    (五)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

    1、装饰石材露天矿山应规范建设排土场,实施矿山剥土及开采废料集中堆存。开采废料及碎石应设计可行的综合利用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

    2、必须配套建设开采中产生的泥浆及污水收集沉淀处理系统,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严禁未经沉淀处理的泥浆和污水向自然水系直排。

     3、矿山闭坑后应按照修复方案对地形地貌进行修复。

     四、成品加工

    (一)条件与规模

    1、以荒料为基础,原则上由每个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实施荒料板材、抛光、切边、成品、包装及检验等全过程生产管理。

    2、新建或改扩建装饰石材加工项目必须在石材加工园区内,且投资规模(含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地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小于2000万元。其中,企业自备金率不低于25%。

    3、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不小于20万平方米。

    (二)装备与管理

    1、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应具有与装饰石材加工规模相匹配的金刚石圆盘锯或金刚砂锯,抛光、切边及给排水、收尘等主、辅助设备,并按照各种设备安装使用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和设备检查保养制度,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石材加工设备和没有安全防护或环保不达标设备。

    2、荒料板材加工、打磨抛光、切边、雕刻车间必须配备通排风和收尘装置,必须为员工配备防尘、防噪声用品。

    3、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应基本配备干燥水饱和、弯曲强度、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镜面光泽度等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并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三)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

    1、石材加工园区或暂时独立的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必须综合设置污水回收处理系统、水资源再生利用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

    2、沉积石粉、石渣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率达到100%,水实现内部循环再生利用,严禁外排。

    3、使用石材化工产品除锈、除斑、清洗、漂白、石胶等废弃液体,必须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禁未经处理的石材化工产品直接排放或随意倾倒掩埋。

    (四)质量控制标准

    1、装饰石材放射性核素限量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标准要求。

    2、天然石材术语符合《天然石材术语》(GB/T 13890-2008)标准要求。

    3、天然石材编号符合《天然石材统一编号》(GB/T 17670-2008)标准要求。

    4、天然花岗石装饰石材质量符合《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 18601-2009)标准要求。

    5、天然大理石(石灰石)装饰石材质量符合《天然石灰石建筑板材》(GB/T 23453-2009)标准要求。

    6、装饰石材企业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五、监督与管理

    (一)县级及以上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装饰石材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现有企业的准入与管理,综合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装饰石材行业规范发展。

    (二)相关部门参照本准入条件,在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评价、信贷融资等方面为荒料开采及装饰石材加工企业提供便利服务条件。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装饰石材荒料开采或加工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和办理采矿权证,环保、水利、安监、质检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信贷支持、水电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应水电。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准入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石产业促进会、省石材商会、州(市)、县石材协会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装饰石材荒料开采及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公告。符合准入公告条件的企业,可优先配置生产要素,并作为享受财税、项目补助、电价、运输等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装饰石材荒料开采及加工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全省装饰石材产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件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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