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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8298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1-05-2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工信煤行〔2011〕335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涉煤企业:
    2011年以来,我省煤矿安全事故多发,截止5月18日,全省共发生安全事故18起,其中瓦斯事故多发,在发生的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有5起瓦斯事故,暴露出瓦斯防治和现场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区域、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60号),坚决遏制我省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瓦斯矿井、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立即停产整顿,认真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
    全省凡是属于高瓦斯矿井、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井名单见附件),一律停产整顿,立即进行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进行逐一排查,切实做到不漏一矿、不漏一井。专项整治要结合《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1〕287号)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云煤安发〔2011〕72号)的要求进行,专项整治结束,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严格落实煤矿防突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 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对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区域实施防突措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0〕15号)等规定,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凡不能采取有效治理措施,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施工、生产,必须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三、积极开展煤矿瓦斯治理防突专项培训工作
    结合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实际,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瓦斯治理防突专项培训工作,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防突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云煤安发〔2011〕64号)要求,及时督促和认真组织培训范围内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四、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瓦斯事故发生
    各级各部门、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我省发生的几起煤矿瓦斯事故教训,认真开展以“一通三防”为主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全面排查矿井采、掘、机、运、通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特别是要加大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三严格、三加强”。要严格遵守采掘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确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要正常使用,瓦斯检测人员不得空班漏检,一旦出现瓦斯异常,必须立即停电撤人;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系统可靠、风量充足,坚决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入井登记制度,按照核定标准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通过各项措施的有力、有效落实,坚决遏制住瓦斯事故多发势头。
 
附件:附件下载 
1.高瓦斯矿井名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3.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名单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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