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开盘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ynsgxw-1-8287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1-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势头文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工信煤行〔2011〕286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各涉煤企业集团:
    2011年3月份以来,我省连续发生5起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3月16日0时54分,富源县黄泥河镇戛拉煤矿一号井C7+8集中运输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3月28日15时30分,云南东源泸西煤业公司奋发分公司一号井暗斜井发生一起较大运输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4月3日12时,宣威市宝山镇包村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月6日10时20分,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阳光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4月15日,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杨梅山井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这几起煤矿事故的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事故充分暴露出了煤矿安全工作存在的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个别矿主无视煤矿安全生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蓄意瞒报谎报事故,煤矿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煤矿安全制度建设不健全和不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省政府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管理,严格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毫不防松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为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 2011421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60号),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煤矿生产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4月15日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为抓手,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责任,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深入地开展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骆琳局长和国家煤监局赵铁锤局长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二季度和今年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遏制住事故多发的势头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事故的教训,切实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煤矿安全工作。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到人、到岗。凡是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一律停产整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大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查处,要严厉打击煤矿事故瞒报行为,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举报,采取高压态势,让瞒报行为无处藏身,对瞒报行为要严肃追究、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三、切实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煤矿立即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深化、细化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通风、瓦斯、火灾、水害、顶板、机电运输、监测监控、瓦斯抽采、雨季“三防”、边坡治理及用工培训等生产系统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煤矿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及时消除隐患。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一一进行督促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并组织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隐患,真正做到重大隐患不消除,煤矿不得生产。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
四、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类煤矿企业要认真汲取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和更扎实的措施,切实开展好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工信委、省安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0〕246号)和省工信委、云南煤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0〕1153号)要求,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等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好以“一通三防”为主的煤矿瓦斯治理各项基础工作,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4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凡是发生加大事故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限期整合重组;凡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全省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凡是未实行先抽后采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限期达到瓦斯防治标准。
五、切实加强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应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突出危险性鉴定未完成前,必须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防突专业机构,制定防突技术方案,配备防突检测设备和防突专业人员,加强职工防突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凡是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矿井,一律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
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加快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各煤矿要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煤矿职工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煤炭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加强矿井顶板、“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机电、运输提升、放炮和劳动用工的技术管理,确保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各煤矿企业必须切实认真地落实现场管理制度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带班人员范围,明确带班人员职责,强化群众监督,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煤矿基础管理水平。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要求,加快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七、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认真贯彻《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技〔2011〕232号)精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凡是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审批、未经安全专篇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凡是未按规定完成安全设施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发生伤亡事故的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要切实加强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及其他涉煤企业集团投资兴办煤矿的监管工作以及大型煤矿企业托管的小煤矿的安全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将煤矿“打非治违”行动引向深入,坚决贯彻落实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的要求,严惩煤矿非法违法建设及生产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强化执法,防止盲目生产、突击生产导致事故的发生。
八、切实加强煤矿雨季三防工作
    全省雨季即将来临,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雨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早部署、早行动,各煤矿企业要编制完善煤矿雨季三防的应急预案,各部门要指导督促和监督各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雨季三防的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调度值班和应急值守,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煤矿透水淹井和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打印正文】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