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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8280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1-05-1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石材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1-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石材行业发展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石材产业做大做强,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23号),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行业范围及发展方向
(一)行业范围。石材产品包括装饰石、铺路石、广场石、工艺品等石材和毛石、公分石、砂石料等一般性石料。石材行业是石材资源勘探、石材开采矿山建设、石材产品粗加工和深加工以及同石材开发、运输、加工相配套等专业化企业的总称。本准入条件范围重点指石材开采与石材加工。
(二)发展方向。鼓励石材企业向探采加工联合型、高科技型、石材品种复合型、资源再生型方向发展。鼓励石材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兼并联合重组,统一石材规格品牌,不断提高石材行业集中度和知名度。鼓励生产石材工艺品、石雕、石刻等高附加值石材制品和保护发掘民族传统石材工艺品。鼓励发展机械化石材矿山开采、超薄复合石材生产、矿石碎料和板材边角料综合利用生产及工艺装备开发。鼓励发展石材机械、石材运输、石材化工等专业化配套产业。
二、产业布局
(一)新建或改扩建石材开采或加工项目应当符合《云南省石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县区域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新建石材开采项目必须在城市规划红线3公里以外。限制在主要河流两岸、湖泊、公路干线、铁路、桥梁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居民聚集区500米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州(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石材矿山开采项目。已在上述范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石材开采矿山,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新建或改扩建石材加工项目应靠近石材资源相对集中、交通运输条件便捷或距目标市场较近的区域。鼓励有条件州(市)县规划布局发展石材加工园区,推进石材加工企业入园进区聚集发展。不符合上述规划布局要求的现有石材加工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入园进区或退出石材加工行业。
    三、石材开采条件
   (一)基本规模
    1、从事装饰石材开采主体应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工商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从事毛石、公分石等一般性建筑石料开采主体,工商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50万元。各类石材开采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2、石材开采应坚持“一矿一主一证”和“优质资源向优势石材加工企业集中”的原则,强化石材开采管理。在同一矿带开采相同品种石材资源时,应按照地质构造单元、施工安全距离、地形特征和最低开采规模及年限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开采业主、首采区、备采区和规划区。
    3、新建装饰石材开采项目,露天石材荒料年开采规模必须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2013年底前取缔现有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装饰石材开采矿山,完成1万立方米及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现有露天开采矿山升级改造。洞穴式开采不受开采规模限制。保护性开发苴却砚石、珍品大理石、黄龙玉等珍稀石材资源。
    (二)工艺技术装备
    1、装饰石材开采应引进和采用中、大型矿山切割机和串珠绳锯等先进装备的无爆破技术工艺,花岗岩矿山可采用火焰开采技术。除破碎层清理外,不得使用爆破方式开采装饰石材。对品种特别、质量上乘又在特殊或不宜破坏植被的区域,可采用洞穴开采方式。
    2、装饰石材开采企业应具有挖机、装载机、运输车、开山切机或串珠绳锯、起吊和配电系统等基本装备。
    3、石材矿山应在安全区域内规范建设员工居住生活区,并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常规抢救药品器材等装备。
(三)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
    1、必须配套建设正规的废弃石料堆场。
    2、必须配套建设废弃石料再利用处理装置,鼓励利用废弃石料发展建筑砂石料或人造石材原料。
    3、必须配套建设开采中产生的泥浆和污水收集沉淀处理系统,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严禁未经沉淀处理的泥浆和污水向自然水系直排。
    (四)安全与水保
    1、相邻石材开采矿山安全边界不得少于200米,同一矿山不得在同一位置不同标高上设立开采区。与河流、农田较近的石材矿山或开采区应建设拦砂土坝。切立面高度达到10米以上的石材矿山或开采区应安装防护栏。
2、石材矿山道路建设应符合坡度不得大于35度、弯道不得小于120度、宽度不得小于5米的安全要求。悬崖及危险路线要有安全标志。
3、土方工程较大的石材矿山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时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并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点,安排专人对可能发生山体滑坡矿段实行不间断监测。对山洪、滑坡、火灾等灾害要建立预警机制。
(五)过程管理
    1、无开采价值而终止开采的石材矿山(含各类采石场),应由采矿业主投资进行植被修复作业,回填矿坑,植树造林,经国土、林业、水保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退出。    
    2、具有装饰石材价值的石材矿山不得从事毛石、公分石用途的开采。现有毛石、公分石开采矿山,应加强石质观测,发现具有装饰石材开采价值后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及时升级开采方式。
    3、石材矿山开采项目应在资源勘探基础上,依据本条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县级及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环评、安评、土地、水保、林地等手续后,在《采矿许可证》规划矿区范围内依法开采。
    4、现有石材矿山未能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应在2013年前完成改造升级。
    四、石材加工条件
    (一)基本规模。从事装饰石材(含铺路石、广场石)加工企业工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装饰石材(含铺路石、广场石)年加工规模不小于20万平方米。从事石材工艺品、石雕、石刻等高附加值石材制品和保护发掘民族传统石材工艺品生产的企业或个体,不受注册资金和加工规模的条件限制。
    (二)入园聚集。新建装饰石材粗加工、装饰石材精加工、石雕、石刻、石碑、石栏、铺路石、广场石等项目,应按照产业布局要求入园进区或聚集发展。现有石材加工企业(除公分石、砂石料生产企业外)应在2015年前逐步规范聚集发展条件或入园进区。
    (三)厂房与道路标准。石材加工园区或暂时独立的石材加工企业应规范建设厂房。石材加工厂房层高不低于11.5米,并必须配备承载力不低于5吨的行车(有特殊使用功能的石材厂房应根据使用实际情况特别设计)。石材加工园区道路宽度不得少于15米,承载力不得少于100吨。
    (四)加工装备。石材加工企业必须使用新型节能环保石材加工机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石材加工设备和没有安全防护或环保不达标设备。
   (五)卫生防护。石材加工厂房特别是打磨、雕刻车间必须配备通风排风和收尘装置,必须为作业员工配备防尘、防噪声用品。
    (六)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石材加工园区或暂时独立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综合设置污水回收处理系统、水资源再生利用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沉积石粉、石渣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率达到100%,水实现内部循环再生利用,严禁外排。使用石材化工产品除锈、除斑、清洗、漂白、石胶等废弃液体,必须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禁未经处理的石材化工产品直接排放或随意倾倒掩埋。
    (七)过程管理。石材加工项目应在石材资源保障的基础上,依据本条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县级及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和完善环评、安评、土地等手续后方可建设。现有石材加工企业或石材加工园区未能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应在2013年前完成改造升级。
    五、监督与管理
    (一)县级及以上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石材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现有企业的准入与管理,综合协调相关部门推进石材行业规范发展。
    (二)相关部门参照本准入条件,在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评价、节能审查、信贷融资等方面为石材开采或加工企业提供便利服务条件。
    (三)新建、改扩建石材开采或加工项目工程完工后,应经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石材开采或加工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和办理采矿权证,环保、水利、安监、质检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信贷支持、水电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应水电。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准入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石产业促进会、省石材商会、州(市)、县石材协会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石材开采或加工企业实施公告。符合准入公告的石材开采或加工企业,可优先配置生产要素,并作为享受财税、项目补助、电价、运输等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石材开采或加工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全省石材产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例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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