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8091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1-03-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关于煤矿矿长资格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工信函〔2011〕10号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2010年12月31日送来的《关于煤矿矿长资格证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明确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根据这项职责,经省政府法制办核准,《云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1日起公布施行。因此,开展本省煤矿矿长资格审查、核实、培(复)训、考核、颁证等指导管理工作,负责矿长资格培训机构、培训师资、教学计划、教材等审定工作,是省工信委依法履行省政府赋予的职能职责的具体体现。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明确规定,“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我委经查阅贵局门户网站中的内设处室及职能(2010年7月21日发布)均无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相关内容。而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新增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52号,2010年12月1日),上述事项已调整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2003年1月23日公布实行的《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云政发〔2003〕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小煤矿矿长必须经二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由省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按期复训和执行年审制度。”而此条规定的历史背景是: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云政发〔2003〕9号文发布8年来,中间经历多次机构改革,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机制与2003年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也发生了相应调整变化。
四、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云政发〔2003〕9号第二十五条并没有把“经二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作为煤矿矿长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前置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省工信委开展全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颁发和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工作是依法履行职责,是省政府赋予的工作任务,我委愿与各部门一道,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共同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此函。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