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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8049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1-01-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关于2010年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及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工作通报

发布时间:2011-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工信煤行〔2011〕27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3月1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炭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到期延续审查及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情况作如下通报:
一、全面检查基本情况
    2010年全省参加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的企业692户,已通过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的企业678户(合格企业643户,基本合格35户)。注销2户,不合格12户,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以原煤、洗精煤为主,少部分企业同时兼营其它业务。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情况
    截止2011年1月10日,全省受理申请变更企业134户,已完成办结134户。
三、全面检查及到期延续审查工作情况
(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委按照规定和要求,于2010年4月7日及时印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及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0〕224号),及时布置了我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全面检查和到期延期审查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程序
    我委在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和到期延期审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做到依法行政。
    一是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写出全面检查和到期延期自检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了相关的表格和材料;二是指导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集中力量,组织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到期延期审查的初检,核实相关资料,提出初检审查意见并汇总报州(市)复检;三是督促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结合县(市、区)初检审查意见和企业实际情况,抽查部分企业,提出复检意见并及时上报省工信委。
(三)把好质量关,认真检查
    我委对每一份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了认真仔细地查看,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督促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行政,逐步使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步入到法治化的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行。2010年6月17至24日,省工信委组成6个检查组,分别到各州(市)和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和到期延期现场抽查,重点抽查了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情况、储煤场地、质检、计量及环保设施等资格条件和经营规模。
四、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煤炭工业的快速增长,近年来我省煤炭工业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态势,煤炭产量比2002年翻了二番, 2009年全省煤炭产量达到了8921万吨。但由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耗煤行业的快速增长,全省煤炭仍出现了供应紧张的局面。新申请办理煤炭经营企业日渐增加,但现有的指标已无法满足需求,矛盾十分突出,针对这一现象,省工信委于2010年6月2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0〕502号),要求做到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透明、公平、公正、公开。截止20101231,全省已受理211户,办结210户,1户企业未经公示就上报我委,作了退件处理
五、全省全面检查和到期延期审查结果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全省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888户,其中,批发企业405户、零售企业453户、民用企业30户。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和到期延期审查合格、2010年新办、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名单见附表1、2、3、4。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全面检查和到期延期审查方面:部份地区和企业对这次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工作及到期延续审查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导致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材料准备不充分,拖延了全面检查工作的进展。
(二)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方面:《关于进一步规范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0〕502号)已对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作了明确规定,但在上报材料中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了反复补资料,拖延了办证时间。
七、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加强日常监管。各州(市)、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地址、储煤场地、计量、质检、环保等),如有变动及时上报变更;同时对持证不经营的煤炭经营企业吊销煤炭经营资格,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和无证经营的行为。
(二)加强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各州(市)、县(市、区)要着力培育本地区具有竞争力强的大型煤炭经营企业,鼓励和支持其实现规模扩张,做大做强。对小型煤炭经营企业,要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和淘汰落后等方式,减少户数,扩大经营规模。
(三)加强培训。一是要加强对州(市)、县(区、市)分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煤炭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制度规定等,让各级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部门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二是要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培训,使煤炭经营企业更好地了解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更好的配合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部门做好工作。
(四)逐步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准入门槛。要严格企业持证条件审查,在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工作中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坚决取缔,控制数量,做到有进有出,切实维护好煤炭经营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煤炭经营秩序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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