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7187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0〕713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8月8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因强降雨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18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我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境内的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普拉底乡突发泥石流,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立即做好防灾工作部署,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和暴雨天气监测,落实紧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防全省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汛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对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做好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一次全面、细致、拉网式的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洪涝灾害引发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各煤矿企业要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地质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突发性、诱发性和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等特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做好防范地质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
一是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雨季“三防”工作,坚决杜绝淹井事故的发生;周围潜在有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要加强巡视检查、监测,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二是切实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煤矿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矸石山进行一次检查,建立矸石山管理档案;对发现隐患的矸石山必须制定措施重点进行监控,落实人员负责对矸石山的管理,并制定《灾害预防处理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露天煤矿要加强边坡、排土场管理,加强监测,防止发生滑坡;要加强防治水工作,对地面即坑下防洪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加强协调,充分发挥监测和预警预报的效能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安排值班人员,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等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早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
四、强化保障,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煤矿企业要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健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资 “五落实”。要进一步完善防范自燃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确保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采取形式多样的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重点的法规宣传教育和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