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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5811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0-07-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30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工信煤技〔2010〕599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0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除以下所列类型的企业外)均为年检对象,列入年检范围,接受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年检审查。

 

(二)因《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必须先延续《采矿许可证》,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但不参加本年度年检,参加次年年检;2010年初次领证的新建矿井不参加本年度年检,参加次年年检。

 

(三)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被列入零星资源型和相邻重组型被整合矿井不需要申报年检资料,由相关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将正、副本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2009年度年检不合格被责令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2009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由相关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暂不参加年检。必须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参加本年度年检、组织恢复生产。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煤矿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六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六证”登记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变更的问题;

 

3.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问题;

 

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6.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

 

7.是否在法定的开采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8.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9.是否存在非法挂靠矿井的问题;

 

10.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整合技改煤矿是否严格实行劳动定员管理;

 

11.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12.地面主要建筑“三室两堂一舍”(办公室、调度室、安全监控室、食堂、澡堂、宿舍)等基本生活设施是否达到基本条件;

 

13.是否建立健全煤矿作业规程、生产技术管理等制度,是否执行了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状况

 

1. 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主通风机是否满足生产需要;井下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了“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水患严重矿井是否进行了水文地质调查并制订探放水措施,是否配备了探水钻机;矿井是否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系统是否正常运转;

 

2.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水文地质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矿井生产、通风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图纸绘制是否及时、准确;

 

3.是否存在风井提升和风井出煤现象;

 

4.采掘布置是否合理,有无采用采肥丢瘦、穿巷采煤等浪费资源、回收率低的采煤方法;

 

5.违法生产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落实;

 

6.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信是否畅通;

 

7.在岗的瓦斯检验员、安检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绞车司机、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

 

8.煤矿是否与职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是否办理了职工工伤保险;

 

9.是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0.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三、年检应提供的资料

 

煤炭生产企业应通过煤炭信息管理系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年检资料:

 

(一)年检申请文件(扫描件);

 

(二)年检自检报告(电子版);

 

(三)年检申请表(电子版);

 

(四)采矿许可证(扫描件);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六)矿长资格证(扫描件);

 

(七)矿长安全资格证(扫描件);

 

(八)营业执照(扫描件);

 

(九)采掘工程平面图(电子版);

 

(十)通风系统图(电子版);

 

(十一)井上下对照图(电子版);

 

(十二)井田地形地质图(电子版);

 

(十三)排水系统图(电子版);

 

(十四)供电系统图(电子版);

 

(十五)水文地质图(电子版);

 

(十六)井下避灾路线图(电子版);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扫描件);

 

(十八)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煤矿聘用证书(扫描件);

 

(十九)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扫描件);

 

(二十)2009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书(扫描件)。

 

为方便网络系统数据转换,上传至煤炭信息管理系统的资料必须按照上述顺序排列,且资料名称须用阿拉伯数字(1、2、3、4…18、19、20)命名,否则系统将不予转换数据资料。

 

自检报告中应有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配备情况;矿井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是否存在开采保安煤柱和采用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决水、爆炸、贯通巷道等方法的说明。

 

四、年检程序及时间

 

年检工作按照煤炭生产企业自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检、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复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年检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

 

各煤炭生产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查,并将如实填写的《自检报告》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签章后上传至煤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初检。

 

自检工作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检面要达到100%,不得出现漏查漏检的项目。

 

(二)初检

 

初检方式包括网上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检,网上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50%。

 

初检自8月1日起至8月20日止,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煤炭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签章、提出初检意见,提交县(市、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评定表》(详见附件),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检。

 

(三)复检

 

复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集团公司要对报送的初检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复检意见。对本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网上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检查面不得低于30%。

 

复检自8月20日起至9月10日止,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要对煤炭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签章、提出复检意见,提交州(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评定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年检。

 

为维护年检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我省年检工作秩序,交流各州(市)年检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解决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中的问题,我委将在8月底组织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交叉互检工作。

 

(四)年检

 

年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在9月11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对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集团公司报送的煤炭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全省接受年检的煤矿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面不低于20%。

 

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另行通知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将年检合格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交我委审核、加盖年检专用章。

 

五、年检结果评定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确定为年检合格矿井。

 

对年检合格的煤矿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矿区范围、生产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2.改扩建煤矿(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

 

4.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指标的;

 

6.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井),按矿井隶属关系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责成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逐级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六证”不全的或超出有效期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采掘、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超核定能力生产的;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8.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未按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0.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1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年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13.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依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对存在问题,按矿井隶属关系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六、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切实负起年检工作责任。煤矿企业对自检报告和填写的年检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初检单位对初检结果和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州(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复检结果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年检资料的,自行对煤炭生产许可证不能按期年检造成的后果负责。复检结束后,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写出工作报告,并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评定表》。
    (二)严格标准。煤矿企业上报的年检资料、图纸必须与实际相符,采空区、报废巷道、技术改造项目已完成的工程,图纸上要如实反映。上报资料必须符合规定,年检表必须采用规定格式,不得涂改,不得随意变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不得人为降低标准、简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年检审查责任制,坚持“谁审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年检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要维护年检工作的权威性,不得拖延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间。

 

(三)突出重点。要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非法生产系统。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四)加强监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煤炭生产许可动态管理与年检工作相结合,随时掌握辖区煤矿的生产情况,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促进煤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五)接受监督。负责初检、复检和年检的部门要公开年检内容、程序,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提高效率。全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和煤炭生产企业统一使用《煤矿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填制《煤炭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上传年检资料及图纸、进行年检审核签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不再受理年检纸质图纸、电子版(CAD制图)图纸及纸质年检申请表。

 

附件: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评定表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及电话:赵博智    0871-351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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