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开盘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ynsgxw-1-4765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5-06-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6-0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计综合〔2003595

各地、州、市计委: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全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云南省计委在认真学习《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云政发〔200346)文件精神和省计委职能职责,制定了《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云政发〔200346号),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云南实际,既要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要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进一步适应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充分运用有效的经济政策手段,把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促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保证。

二、放宽投资领域,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一)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领域外,其余行业和领域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在市场准入、投资领域、政策优惠等方面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政策。凡是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能源、交通、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农、林、水等农业综合开发的,比照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都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二)对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实行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税费征收、银行贷款获得、财政贴息、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等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不分所有制性质,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的优劣,使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源配置的机会。

(三)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涉及到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批。对确需审批和上报审批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实行限时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四)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资金等建设条件落实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其中:不需要省平衡资金和审查建设条件、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社区服务等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凡是有条件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国有资本逐渐退出。扩大贴息范围,对非公有制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应贴息额3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分所有制均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其中:非经营性项目贷款实行年度全额贴息;其它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半额贴息。

(六)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产业化运作。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彻底改变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城市市政公用项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改组改造市政公用存量资产,以经营城市的手段开发市政公用潜在资源,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机制。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等多种方式投资开发旅游景区、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厕所、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和承包单位,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运用BOTTOT方式参与建设城市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收费道路等项目,积极帮助协调BOT方式运行中存在的政府收费承诺等问题。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业资源开发。深化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对小塘坝、小机电井、灌渠、小抽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拍卖、承包等方式实行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小型水利设施国有产权转让所得资金,继续用于水利设施建设。小型水利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依法享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在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和再次转让。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支持中央和地方安排的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优良种苗的引进和推广等工程以及贷款贴息项目,与各地非公有制龙头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有机结合。采取措施,在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扶持,把非公有制经济加工行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扶持。政府以贷款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兴办和创办经营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符合国家及省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八)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市场化和资本化运作进程,抓紧制定《云南省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质押和经营权转让暂行办法》,现有收费公路、桥梁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股权可向社会公开招标出让。尽快建立和完善收费承诺机制,新建收费公路和收费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吸纳各类资本投资入股。通过采取“建设-运营-移交”的形式,引入非公有制经济资本投资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与有权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联合建设;在获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参与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服务。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贴息扶持。

(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社会事业。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组织投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社区服务等社会发展领域,无论投资多少,此类项目均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对投资社会发展项目,特别是以公益性为主的项目,在确保今后社会发展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政府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十一)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扩大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凡是对云南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不分地域和所有制,均可按《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前期工作经费贴息的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三、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坚持整治“四乱”行为

(一)依法开展价格执法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规定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规范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市场价格秩序的整治力度。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司法公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价格政策。尊重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凡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价格,一律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城乡供排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燃气、厕所等公用基础设施,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回报率确定。加快建立水价市场形成机制,制定有利于吸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水利基础设施的价格政策。

(三)严格按国民待遇公平原则制定收费政策和进行收费管理。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实行与国有、集体等其它企业同等的收费政策,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收费。

(四)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和公布工作,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完善收费管理,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五)增强收费透明度。全面推进和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执收单位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六)对新增收费项目的标准(项目)从严审核、严格把关。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省以下人民政府、各部门均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涉及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避免出现新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七)规范收费。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做好价格服务。将对非公有制企业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纳入工作日程。开展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面检查,结合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对不向社会公布或不在公布范围内而向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搭车收费,以及政府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必须收取的收费,检查时一律以规定标准的下限为依据。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云南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管理制度”和“云南省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管理制度”;协助工商部门进一步完善云南省个体私营企业“交费卡”登记制度。收费单位在向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按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并在“交费卡”上登记,进而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企业交费登记两个方面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双向约束机制。

(八)规范执收单位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通过收费许可证的办证和年审,严格审核列入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收费许可上有效控制各种乱收费行为;执收单位必须按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亮证收费,凡违反规定不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或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九)坚决整治“四乱”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四乱”的治理力度,适时督促检查对非公有制企业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切实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除价格举报按照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处理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禁对同一非公有制企业的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因非主观因素产生的价格问题,要坚持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手段为辅的方式处理。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十一)严格管理罚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罚款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具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统一上缴财政。

四、强化服务,狠抓落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发展环境

(一)加强规划指导。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和内容,统筹考虑,分类指导,确保每年非公有制经济在质量、数量和规模上都有大发展,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促进经济全面发展。结合编制“十一五”计划,改变过去单纯“国有”规划的性质,使非公有制经济融入整个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中。各级计划部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及建设项目计划时,都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腾出空间,在政策和资金扶持上与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时,要把当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作为重要事项一并报告。

(二)建立和完善对非有制经济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及时并定期将产业投资政策、行业发展前景、地区发展规划等投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通过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定期发布投资和产业发展信息进行投资引导,对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实行全社会招标吸引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在内的民间资本。重点加强对一般竞争性项目的信息引导,帮助社会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决策,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继续编制、发布《云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增加政务信息与决策透明度,引导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投入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投资中介机构,加大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建设项目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双向选择。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中心、技术支援中心等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提供政策和法律援助、技术、价格、财会、税收、信贷、社保、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积极帮助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向中央申请国债等项目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申报规定,有利于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一律不分所有制性质,积极帮助支持并协调各项申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家发改委每年公开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有关专项公告,在进一步强化高新技术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作用的基础上,继续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根据自身条件,积极申报国家发改委专项项目,争取国家支持。

(五)提供平等的用地政策,规范、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按项目的优劣安排项目用地,涉及土地的各项费用非公有制企业与其它所有制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补偿,并限期妥善安排。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办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小城镇集聚,加速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打印正文】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