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742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6-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关于印发《省工信委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工信办〔2010〕46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
《省工信委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机关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省工信委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精神,切实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对实施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负总责。 第四条 各处室及各委属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和为基层、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树立省工信委形象。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照工作职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把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六条 我委的职能职责、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机关预算等事项,除涉及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均按相关规定公布。 第七条 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仪表庄重,举止文明,热情主动;在履行职责中做到勤政廉洁,秉公办事,不推诿扯皮,不弄虚作假,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故意刁难。 第八条 凡我委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均按有关政策及省政府的授权在规定的时限内抓紧办理。有关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及服务工作,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条件具备的,均应一视同仁。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设定的审批事项外,本委不得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对下放行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审批项目、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并按规定予以办理。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以来访、来电、来信方式到本委办理公务、了解、反映情况等,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的第一位工作人员,根据本委职能职责,按工作程序对前来办事人员要求办理事项及时、认真地予以解答、引荐、办理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首问首办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履职,廉洁高效,服务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二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对是否属于本岗位范围的工作,均必须热情接待,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于情况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和协调有关处室给予准确答复。 (二)对不属于首位接待人职责范围内的,首位接待人应主动提供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姓名,并负责将办事人员引导到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如不能准确提供办理处室及人员情况的,应负责将办事人员引荐到委办公室。 (三)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的,首位接待人应做好解释,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第四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三条 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和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对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要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五条 凡报请我委研究解决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自收文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做到紧急事情立即办,符合规定的事情抓紧办。 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应及时、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问题,需经办公会议或委党组讨论决定的,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委党组重大决策时,未作特殊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委领导报告。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十六条 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各岗位工作实行AB角制,各岗位要相互替补,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机关各类管理、服务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或置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等,以便于服务对象了解人员身份,接受监督。并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将“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各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核。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照我省行政问责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