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727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5-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关于下达2010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食盐干线运输计划的通知
各州(市)、县经委,盐务管理局(办),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0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的通知》(急发改经贸〔2010〕3号)精神,按照我省各州(市)、县近四年来的食盐销售情况及人口数,确定我省2010年的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现将我省2010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食盐干线运输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计划管理。2010年食盐(包括食品加工用盐、多品种食盐、肠衣用盐)、畜牧盐生产、分配调拨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州(市)、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各生产、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确保计划的完成。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食盐计划的,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各州(市)、县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不得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得通过变换包装变相提高食盐价格。对不执行国家定价、变相涨价、压价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市场管理。各州(市)、县要按《食盐专营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市场供应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各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企业要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确保合格碘盐供应。各州(市)、县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盐政执法,对贩卖私假盐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强化食盐“三证”管理制度。食盐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销售企业(个人)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及《食盐零售许可证》;运输各类食盐(包括出口盐)必须使用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五、做好食盐运输工作。食盐是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食盐销售企业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在保证食盐运输的同时,强化运输管理,维护食盐的运输秩序。严禁无计划、无证运输食盐。
附件:
1. 2010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
2. 2010年分州(市)、县食盐销售计划
3. 2010年食盐干线运输计划
二O一O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