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676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3-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受理审查程序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0〕121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
煤矿准入受理审查程序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规定,我省开办煤矿审批由我委负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开办煤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云府登673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受理审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受理审查程序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受理审查程序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开办煤矿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规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项为“开办煤矿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处负责开办煤矿审批。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0年 2月3日对《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进行了登记(云府登673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0年2月9日以第2 号公告对《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进行了公告。
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必须符合《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规定和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关于煤矿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的要求。
(二)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应是经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明确的新建、异地接替名单中的煤矿。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不在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煤矿名单中的,必须按照《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煤矿矿井(坑)“建一关一”政策的通知》(云煤整合办〔2010〕1号)要求,严格执行“建一关一”的政策。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关于开办煤矿的申请;
(二)县(市、区)、州(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的签有审查意见的开办煤矿企业准入请示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
(四)县(市、区)、州(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计划开采范围内无其他矿权设置的证明;
(五)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使用后退回);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七)申请开办煤矿的建设规模(煤矿建设规模必须与计划开采范围的资源情况相匹配)、开采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及投资估算;
(八)资金证明(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或验资报告);
(九)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至少应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各一名技术人员,应提交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十)开办煤矿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执行“建一关一”政策的煤矿矿井应提交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实施“建一关一”的批复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拟开办煤矿的企业向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报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请示文件。
3.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报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报请示文件。
(二)受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相关材料内容。
(三)审查
申报材料已被受理的,由我委煤炭行业管理处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资料审查、核实等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审查、核实,符合准入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
(四)审批
经审查、核实,符合准入条件的,由煤炭行业管理处起草审批文件,经相关处室会签后,报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领导签批。同意准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不同意准入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公告
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将批准开办煤矿准入的结果,在报刊或政府网站上定期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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