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12989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7-04-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的决策部署,现就继续深入推进我省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州(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深入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切实做到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二、狠抓工作落实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地要对照《云南省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云工信产业〔2016〕251号)要求,对辖区内钢铁行业进行再摸底、再排查、再梳理、再核实,发现一户落后产能立即淘汰一户。
(二)逐一核实甄别。在摸底排查中,对400立方米及以下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30吨及以下铁合金转炉、30吨及以下特钢电炉,要认真核实、准确甄别。
(三)立即组织淘汰。各地摸底排查中发现的落后产能,必须立即断水、断电、停产,并尽快拆除冶炼设备、生产线,严禁异地转移。
三、落实相关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统筹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此次深入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后仍存有落后产能的州市,存在漏报、瞒报、谎报情况的,将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将此次深入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再次摸底排查情况,以及发现的钢铁行业落后产能名单(见附件)于2017年3月31日前书面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各地深入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李琳
电 话:0871-63512693
联系人:省发展和改革委 张雯
电 话:0871-63113680
附件:2017年 州(市)钢铁行业落后产能名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附件
2017年 州(市)钢铁行业落后产能名单
序号 |
行业 |
所属 县市区 |
企 业 名 称 |
拟退出装备 |
涉及职工人数 |
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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