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12449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6-12-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盐务管理局(办)、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保障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6〕1632号)关于2016年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安排,有序放开区域市场和打通产销环节,确保改革过渡期间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做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改革过渡期盐业体制改革
国务院改革方案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应积极做好应对省外企业向云南市场销售食盐的准备工作,主动收集相关企业的资料信息,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做好企业信息管理,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盐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省产销一体化的主渠道食盐经营企业,应将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等主要信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今后,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对我省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本省内开展跨区经营,由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统筹安排。
二、建立健全食盐储备
为从2017年1月1日起有序放开食盐价格,按照“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和供应应急管理制度、后放开食盐价格”的要求,积极组织食盐储备相关工作。省级食盐年度储备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辖区月均食盐消费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及时编制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盐业主管机构备案。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三、做好边远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食盐供应保障工作
各州(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的意见,并及时上报省盐业主管机构,以利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要按照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放开食盐价格而降低生活质量。
四、指导工业盐生产企业管好工业盐
一是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放管服”相结合原则,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制定有效措施,指导工业盐生产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密切关注和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二是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主动调研、掌握辖区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含有工业盐废渣余料、副产工业盐的相关情况,督促有关企业按照工业废渣余料、项目立项规划和环评环保审批的规范流程进行处置其废渣余料和副产工业盐。三是工业盐生产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做到追根溯源,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四是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各个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生产企业,在盐产品外包装上用中文明确标注“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的字样。对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盐产品,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对销售企业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可依法从重处罚。
五、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继续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与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的函》(云工信密电〔2016〕1号)等文件要求,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务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继续组织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认真围绕制贩假盐的销售和运输重点环节,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涉盐违法案件,深挖细查,全力追查到制贩假盐源头并实施严厉打击。要突出对其他用盐批发、零售经营企业,高风险餐饮单位、生产经营集中场所、城乡结合部、城镇集贸市场、从事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的企业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加大涉盐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食盐市场。二是加强食盐市场的专业化监管。改革过渡期,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管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新的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现有的专业化监管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现有的监管责任不能改变;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与公安、司法、农业、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联合执法,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三是齐抓共管保障食盐安全。州(市)、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盐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盐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要以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以及工矿企业、学校、居民社区为重点,宣传、普及食盐安全知识。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督,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
六、抓紧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公布了有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对在我省开展销售的食盐产销企业,省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州(市)并协同有关部门建立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与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合作,定期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生产和批发领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和批发领域前的信用信息公示程序。
七、坚持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可以予以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可以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书:一是参与制贩假盐的;二是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的;三是连续3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量的;四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的。
八、抓好食盐安全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盐业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一是各地要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和对改革内容的解读,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同时,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二是做好盐业体制改革的上下联动工作。请各州(市)将改革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时反映,以便汇总我省盐业体制改革推进落实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做书面报告。
联系人:汤云富
联系电话:0871-6351808763512174(传真)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