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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11394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6-05-2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煤行管〔2016〕88号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全省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及《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14号,云府登1325号)等规定,现就开展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性备案对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的企业。
      二、告知性备案内容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
      三、告知性备案方式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所地在云南省的煤炭经营企业,向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进行告知性备案。
      告知性备案工作由煤炭经营企业填报《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信息表》(详见附表1),一式二份;备案机关审核《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信息表》,内容齐全的,做好备案记录,并签字盖章,同时返还企业一份,完成告知性备案工作。
      四、告知性备案的相关要求
      (一)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行政区划内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情况(详见附表3)汇总后,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将按规定公告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
      (二)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并填报《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信息变更表》(详见附表2)。
      (四)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每年3月20日前,向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炭经营情况。
      (五)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监、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附表电子文档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ynetc.gov.cn
联系人:李秋莹  
联系电话(传真):0871—63583935
电子邮箱:1150941055@qq.com

附表:1.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信息表
          2.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信息变更表
          3.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备案汇总表

 (附件下载)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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