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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10838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5-11-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时间:2015-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省工信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省工信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16项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01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交通与物流

02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核和竣工验收(核报工信部审批)

原材料工业

03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开工生产前备案核准

04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核(核报工信部审批)

05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许可

06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电力保障

07

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节约能源

08

无线电频率分配

无线管理

09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跨州市以及省直部门)

10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

11

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12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1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盐务管理

14

食盐准运许可证核发

15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批

16

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省工信委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省工信委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6项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技术创新

2

省级工业园区认定

工业园区

3

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技术创新

4

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产业政策

5

盐资源保护区认定

盐务管理

6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墙体材料革新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C}(一){C}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工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98项见下表)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01

对违法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特定监控化学品设施的处罚

原材料工业

02

对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03

对违法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04

对违法经营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05

对违法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06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处罚

07

对非法转让《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或在监督检查中隐瞒真实信息的处罚

08

对未获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的处罚

09

对其他违反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10

对无计划或超计划生产稀土企业的处罚

11

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及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黄金生产企业的处罚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处罚

13

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14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处罚

产业政策

15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的处罚

节约能源

16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17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18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处罚

19

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20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21

对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整改要求或整改不达标的处罚

22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的处罚

23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24

对在盐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出现禁止行为的处罚

盐务管理

25

对擅自开采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

26

对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从事食盐生产的处罚

27

对违规利用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处罚

28

对违规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处罚

29

对未经审批生产、加工新品种食盐的处罚

30

对不按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和包装要求,生产、加工、销售食盐及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31

对未经批准从事食盐小包装分装加工的处罚

32

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33

对不按规定渠道和范围购、销食盐的处罚

34

对违规供应特种食盐的地区与其他地区相互流通食盐的处罚

35

对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的处罚

36

对违法运输食盐的处罚

37

对违规运输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处罚

38

对违规储存和运输食盐的处罚

39

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40

对不够成犯罪的窃电行为的处罚

电力保障

41

对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及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处罚

42

对未经允许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的处罚

43

对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及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44

对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的处罚

45

对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

46

对未经批准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处罚

47

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行为的处罚

48

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处罚

49

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行为的处罚

50

对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的处罚

51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的处罚

52

对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处罚

53

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非法作业或者活动的处罚

54

对违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罚

55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开展非法活动的处罚

56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内开展非法活动的处罚

57

对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行为的处罚

58

对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的处罚

59

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60

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处罚

交通与物流

61

对非法利用和交易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的处罚

62

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无线电监督检查

63

对违法违规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64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处罚

65

对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处罚

66

对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处罚

67

对无线电台设置手续和使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68

对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处罚

69

对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的处罚

70

对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处罚

71

对伪造、变造、转让无线电台执照的处罚

72

对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的处罚

73

对拒不执行调整、收回和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处罚

74

对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75

对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的处罚

76

对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处罚

77

对在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使用对无线电台(站)造成影响的设施设备的处罚

78

对擅自使用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的处罚

79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无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80

对在维修中改变已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的处罚

81

对微功率(短距离)设备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和外接天线或者改用其他发射天线的处罚

82

对生产、销售、使用发射频率、发射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绳电话的处罚

83

对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的处罚

84

对航空通信和水上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处罚

85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指令的处罚

86

对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处罚

87

对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处罚

88

对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89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处罚

90

对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处罚

91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92

对设置使用业余电台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93

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的处罚

墙体材料革新

94

对违法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企业的处罚;

95

对违法生产和销售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处罚

96

对未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的处罚

97

对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散装水泥

98

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

(二)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工信部门作出行政强制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7项见下表)

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对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特定监控化学品设施的拆除

原材料工业

2

对涉嫌违法的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包装物、运盐工具等物品的暂时查封、扣押

盐务管理

3

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无线电管理

4

关闭、查封,扣押、封存或者暂扣、拆除无线电相关设施、设备

5

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6

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7

对违法设施设备新型墙体材料监管工作中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的封存、暂扣

墙体材料革新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

(三)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工信部门作出行政征收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3项见下表)

编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无线电监督检查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墙体材料革新

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散装水泥

 2.法定途径:行政征收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

(四)检举工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工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五)检举工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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