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10281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5-02-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信委:
为简化行政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发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要求,现就规范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企业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认定文件:
(一)企业在国家或省最新发布的法规、规划、目录、标准、准入、规范等产业政策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
二、认定程序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分级办理产业政策认定。
(一)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或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项目,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书面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核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现场核查确认后,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出具产业政策认定文件。
(二)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督管理局(或州市质监部门、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或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项目,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书面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核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现场核查确认后出具产业政策认定文件,同时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食药监督管理局或州市质监局、食药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需省安监局(或州市安监部门)办理或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项目,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书面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核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现场核查确认后出具产业政策认定文件,同时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或州市安监部门)备案。
三、强化管理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药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开展产业政策认定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督导检查相关工作,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为抓手,协调推进全省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二)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报产业政策认定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开展产业政策认定,已经取得产业政策认定文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同时将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紧紧围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目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划、目录、标准、准入、规范等要求,对企业的装置规模、工艺技术、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认定。对越权认定、不符合条件给予认定、符合条件不予认定、不履行认定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工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成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协助开展产业政策认定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质量检验机构和参与专家应对为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依法追究帮助企业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取消协助开展产业政策认定工作资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