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10106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4-08-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继续做好黄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州、市工信委: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做好黄磷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厅产业〔2014〕403号)要求,为促进黄磷及上下游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继续做好黄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查和公告申请书编制工作
有关企业应对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产业〔2008〕第17号)和《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符合公告申请基本条件的黄磷生产企业应规范编制公告申请书,并填报《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黄磷炉装备运行情况表》(附件3),与其它申报材料顺序编订成册后上报(目录及顺序见附件4)。企业申报材料有伪造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准入申请。
二、做好申报资料初审工作
有关州、市工信委负责受理本地区范围内黄磷生产企业的公告申请,并会同本级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对提出公告申请的黄磷生产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公告名称变更申请,经初审后一并上报。
三、按时组织上报申报材料
有关州、市工信委于2014年8月26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附件5)及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送省工信委。我委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其公告申请。附件可于省工信委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
四、加强准入公告动态管理工作
依据《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州、市工信委要加强对已经公告企业的跟踪监督,确保公告企业保持生产准入条件。对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等情况的企业,将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联系人:戚东平、吴刚 0871-63518313 63518992(传真)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下载)
2. 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下载)
3. 黄磷炉装备运行情况表(下载)
4. 黄磷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目录及装订顺序(下载)
5. ___ 州、市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下载)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4年8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