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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4334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9-07-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示事项

关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盐业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的势头,落实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确保食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制定的《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从7月27日起至7月31日止(共五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与7月31日前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反映。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盐务处:魏   冬

                      联系电话:0871—3122535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盐业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的势头,落实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确保食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工业盐,按用途主要分成以下两类:

(一) 两碱工业用盐(指纯碱、烧碱的化工企业用盐);

(二) 一般工业用盐(指冶金、机械、肥皂、制革、制冰、炸药、陶瓷、印染等行业用盐)。

三、工业盐的管理原则。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按合同定向购销、按用途实施监管、按规定分级备案,全面实施各环节责任跟踪负责制度。

四、工业盐的生产管理。开发盐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的原则,依照我省盐业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审批;新建、改扩建制盐项目,包括纯碱、烧碱企业配套制盐项目及其他副产盐产品项目,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制盐及其他副产盐产品的企业,要按企业销售计划组织生产,严格质量管理,实行包装物备案,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规定的盐产品不得出厂。

五、建立产盐企业互派驻厂员制度。产盐企业可结合生产管理需要互派驻厂员,对出厂工业盐进行登记。企业互派驻厂员名单,应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源头上杜绝工业盐流入我省食用盐市场,确保食用盐安全。

六、加强对工业盐运输环节的监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工业盐的运输,由盐业主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业盐运输环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坚决杜绝制假造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制假造假案件。

七、严格规范工业盐销售秩序。两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订货”和购销核查制度,两碱工业盐以外的一般工业用盐,实行“点对点”销售,销售企业要建立客户档案制度。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将工业盐的购销、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八、强化对工业盐使用环节的监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一般工业盐用户档案,用盐企业要在当年10月底前,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用盐计划,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并登记备案定期上报上级盐业主管部门。企业用盐计划如有调整,须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用盐企业须按用盐计划购进工业盐,不得转卖。

九、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盐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资格管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加大对将工业盐作为食盐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全面推行盐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关盐业法规对工业盐管理的各项法定要求落到实处。

十、对其他非食用盐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公布后,过去制定的有关工业盐管理的政策与本规定内容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一、制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的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严禁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销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用盐,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对工业盐的生产、销售、运输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第八条规定:“工业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第十一条规定:“一般工业用盐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根据用盐企业的需求,统一组织供应。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省和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二条规定:“工业盐的运输,由盐业主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制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行动方案》要求:“到2010年,全国95%以上的县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我省目前仍有20个县未能达标,离目标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从我省的“碘盐三率”看,三率指标完成情况也不容乐观。08年,全省食盐计划完成率、合格碘盐食用率、碘盐覆盖率分别为100.82%,93.94%,97.29%,其中,食盐计划完成率比去年同期下降8.9%,合格碘盐食用率提高1.22%,碘盐覆盖率下降1.27%,非碘盐率上升了1.2个百分点。

从我省盐政执法情况看,全省查获的盐业违法案件和没收的违法盐产品均有大幅度的增长,2008年,共出动盐政执法人员125045人次,出动车辆25009台次,全省共查获各类盐业违法案件2109件,较07年增加了90﹪;没收违法盐产品2068吨,较07年增加了40﹪;罚款金额76万余元,较07年增加了268﹪。重大盐业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各地盐政执法人员在食盐市场上屡次查获由工业盐翻包成的假冒“白象”牌加碘食盐和未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应而擅自销售的非食用盐,食盐市场秩序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2006年省级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到我委以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先后制定了《云南省盐务局关于使用〈工业盐承运证〉的通知》(云盐〔2007〕5号)、《关于加强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经盐务〔2008〕537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管理的通知》(云工信〔2009〕210号)等有关加强工业盐管理的措施办法,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有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很难操作,需要进一步地完善、整合和规范,以更好地满足当前我省盐业市场管理变化的需要。为完成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真正维护好食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当前我省盐业市场的实际,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对制假食盐的主要原料工业盐和非食用盐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才能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合格的碘盐。

三、制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主要措施

1、建立产盐企业互派驻厂员制度。

建立产盐企业互派驻厂员制度,对工业盐出厂环节的运输凭证进行登记,从源头上有效杜绝工业盐流入我省食用盐市场,确保食用盐的安全问题。

2、强化工业盐在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

通过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订货”和购销核查制度,对一般工业用盐实行“点对点”销售,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制度。将工业盐的购销和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只有对工业盐的经营环节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才能防止工业盐在批发经营环节,流入制假造假食盐的违法渠道。

3、加强对工业盐运输环节的管理。

解决工业盐在运输环节的管理问题,有利于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其运输工业盐的流向和使用情况,防止其流入食用盐市场。

4、解决工业盐在使用环节的管理问题。

通过强化对工业盐使用环节的监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般工业用盐户客户档案,对用盐企业和个人的用盐计划,审核后进行登记备案,防止用盐企业和个人套购工业盐,使之成为制假造假原料的不法行为。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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