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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2814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9-05-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示事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5-0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接受人民群众和企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本委政务公开透明,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委办公室在委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的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主动认真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四条  本委在实施下列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工业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工业行业专项规划、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规划及工业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政策文件; (二)涉及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三)各类奖励评选名单; (四)委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干部提拔,职称评定、任职资格评审; (五)其他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前,制订本年度重要事项公示计划报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及协调我委重要事项公示的相关事宜,处室不得自行对外公示重要工作。 第六条  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处室填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要事项审批表书面提出事项名称、事项内容、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公示理由,经处长审核签字同意,送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分管委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处室具体办理公示事宜,办公室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  分别不同情况,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是实施本单位重要事项公示的主体,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公示重要事项。本委与其他单位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公示。 第八条  本委重要事项主要通过如下途径向社会公示: (一)公告、通告; (二)本委政府门户网站、其他全省性网站; (三)全省性的范围的电视、广播、报刊、短信; (四)办公楼大厅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九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项名称; (二)事项内容; (三)公示起止时间; (四)发布单位; (五)发布时间; (六)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公示起止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办理处室应当明确专人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需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根据情况报请委分管领导批准,由处室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 第十二条  公示办理处室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处长审核签字同意,送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分管委领导审签后,以文件形式报送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监察厅。 第十三条  人事教育处应当把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公务员年终考评重要内容,细化考评标准。 第十四条  监察室应当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重要事项公示,参照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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