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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5814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0-07-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告文章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07-30 浏览次数: 【字体:

 

 

登记编号:云府登710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9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服务机构管理和监督以及等级证书的印制。  

 

第四条 接受委托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机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五条 服务机构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咨询服务工作质量。

 

 

第七条 申请等级评估包括:

 

(一)新申请等级;

 

(二)原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等级;

 

(三)变更原有证书等级级别、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

 

第八条 新申请甲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能够提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培训、工作责任与考核、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措施;

 

(五)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6名以上(含6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6名以上(含6名)。以上人员须获得清洁生产审核师或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六)具有与申请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的条件。即有规范的培训教材、相关的资料文件;办公场所必须有12台以上的电脑,具备较强的文件和图档数字化处理能力;必须配备必要的投影仪等电子教学设备;能提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必要的检测分析设备。

 

第九条 新申请乙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二)具有能够提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培训、工作责任与考核、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措施;

 

(五)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含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4名以上(含4名)。以上人员须获得清洁生产审核师或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六)具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的基本条件。即有规范的培训教材、相关的资料文件;办公场所必须有6台以上的电脑,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必须配备必要的投影仪等电子教学设备。

 

第十条 新申请丙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能够提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培训、工作责任与考核、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措施;

 

(五)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 掌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以上(含1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含2名)。以上人员须获得清洁生产审核师或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六)具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的基本条件。即有规范的培训教材、相关的资料文件;办公场所必须有3台以上的电脑;必须配备必要的投影仪等电子教学设备。

 

第十一条 原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等级或者原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重新申请等级评估的服务机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甲级:在原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完成咨询服务企业15户以上,所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在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一次通过率为100%。

 

(二)乙级:在原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完成咨询服务企业10户以上,所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在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一次通过率为80%。

 

 (三)丙级:在原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完成咨询服务企业5户以上,所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在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一次通过率为70%。

 

第十二条 申请或者变更等级评估的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申请书;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申请表》(附表1)或《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级变更申请表》(附表2)(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等级评估的服务机构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件、清洁生产审核师或者审核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名)、编号;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业绩的有关材料(新申请等级评估的除外);

 

(七)原等级证书(新申请等级评估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变更原等级证书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地址的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级变更申请表》;

 

(三)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原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不同服务机构申请或者变更等级评估时,不能同时使用同一名高级或者中级技术职称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件、清洁生产审核师或者审核员证书。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服务机构申请等级评估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5月向社会公布全省服务机构等级评估情况。

 

第十八条 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3月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对在有效期内的等级证书进行年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并取消等级证书:

 

(一)持有甲、乙、丙级证书的服务机构在上一年度开展咨询服务企业户数少于2户(含2户)的;

 

(二)一年内,有三次未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

 

(三)等级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重新评估的;

 

(四)法人资格终止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30天内未报告的;

 

(五)变更或者终止业务,未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的;

 

(六)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等级证书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级证书的;

 

(八)泄露委托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服务机构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2日发布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评审暂行办法》(云经资源〔2007〕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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