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60003-2019-00163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8-08-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关于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水电硅节能环保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你委《关于上报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水电硅节能环保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保工信发〔2018〕7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等相关要求,我委对该项目进行了节能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年产10万吨水电硅节能环保项目,分两期建设,建成后形成年产10万吨工业硅生产能力。预计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27.36万吨标准煤(当量值)。
二、该项目主要建设6台33MVA工业硅电炉,6台35t余热锅炉,同时配套建设2套16MW余热发电系统及配套动力设备,项目采用大容量矮烟罩半密闭式矿热电炉连续冶炼工艺,生产工艺成熟,节能设计符合相关要求,采取的节能措施可行有效,准予通过。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工业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736.27千克标煤/吨。
四、请督促帮助项目建设企业在本意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项目竣工后若达不到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投入生产后,将对保山市“十三五”节能指标影响较大,请保山市提前做好预警,积极采取新增能耗应对措施,确保项目实施所在地区节能目标的完成。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或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而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本意见将自动撤销。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