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2658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9-04-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查询事项 |
已经申请在用的无线电频率如果不想再使用,能否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人?
已经申请在用的无线电频率如果不想再使用,能否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人?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使用频率申请,经批准后获得的仅仅是指配频率的使用权,对指配频率没有处置权。凡有出租、转让和以指配频率入股或有类似变相行为的,均属对频谱资源所有权的侵犯。因此,未经有权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指配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