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
2017年9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66号),标志着酝酿半年多的《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工业园区管理、提升省级园区示范形象、发挥省级工业园区的产业辐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4月12日,省委陈豪书记调研昆明高新区时指出“我省各地在省级园区建设发展方面,存在着‘重争取、轻发展’的问题,致使一些省级园区发展不快、层次不高,省工信委要加大考核力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取消省级园区资格”。按照这一指示精神和今年第3期省委《重要调研记录》要求,我委立即着手研究起草《办法》,及时明确专人负责《办法》的起草工作,广泛学习江西、贵州、四川、江苏、广东、福建、山东、吉林等省市关于省级园区的认定办法,并结合国家对开发区的要求以及我省实际,拟定了《办法》的框架结构及要点内容。《办法》起草后,先后征求了16个州市工信委及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国土、环保、住建、财政、商务、科技、林业、统计、安监等11个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5日,我委组织省委编办、省委党校、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和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相关专家就《办法》开展讨论、咨询。会后按专家的意见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定,最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执行。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和2016年国家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精神,从省级工业园区认定条件、标准、程序、申报材料、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办法》共有六章十六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主旨明确、强调省级园区示范效应;条款清晰,量化指标明确,有可操作性;突出强调了多规合一;合理衔接了园区管理相关工作,充分考虑了与2016年国家六部委开展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以及与《云南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考核办法(试行)》(云政办函〔2015〕115号)中考核后动态管理要求的衔接,基本保持了园区相关工作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