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审定通过《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办法(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财税体制改革“增一般、减专项、促监管、提绩效”的总体要求,按照“一个部门一个专项”的规定,2016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文件精神,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办法(试行)》(简称《因素法分配办法(试行)》),报请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同意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冠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实施。
在《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职责划分、工作程序、绩效管理等有关内容。《因素法分配办法(试行)》立足突出重点、公平公开、权责相适、动态调整四大原则,选取了规模性因素、效益性因素、政策性因素、奖励性因素、可变性因素等五类分配因素,量化确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体系。在专项资金分配中,将充分体现各州(市)的工业经济贡献水平、工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专项资金管理绩效。